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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室內設計論員傅達林
  要將社會撫養費征收徹底納入法治軌道,住商房屋就必須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以確保社會撫養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公共輿論對社會撫養費的監督,正在朝著良性方向發展。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了相關行政覆議審理結果,明確要求遼寧等7省份人口計生委限期向公民吳有水公開2012年度社會宿霧撫養費的收支情況信息。
  從“超生罰款”到“計劃外生育費”再到“社會撫養費”,針對超生家庭收取的同樣一筆錢,名目不斷發生變化,凸顯出政府行政形式上的合法化追求,其性質住商房屋也由行政處罰演化為行政性收費。只是,這筆費用到底如何收取、數額多少、如何開銷等,仍長期處於公眾監督的視線之外。
  事實證明,對於政府汲取民間資源的行為,一旦缺乏足夠的法律規制和社會監督,就會情趣用品亂象叢生。由於收費不透明,標準不統一,公眾對社會撫養費的去向無法監督,很容易為地方部門藉此斂財提供機會,為各種腐敗提供溫床。根據此前審計報告顯示,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混亂,漏徵、擅自挪用、截留款項等情況已很普遍,以致輿論發出了“社會撫養費撫養了誰”的質疑。
  亂象背後,凸顯出立法對政府收費行為的規制不力。目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根據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一些地方規範。這種看似依據充分的收費行為,實際上存在諸多立法上的短板。《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是為這筆收費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而缺乏對行政收費權力的基本規制;國務院的辦法也比較模糊,例如在收費目的上規定,可以“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這便給地方政府提供了想象空間,造成挪用情況嚴重;而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則授權各省區市規定;在執法主體上,辦法規定也過於寬泛。
  由於立法上缺乏對權力和程序的嚴密設計,使得實踐中執法部門還是將其當做一種罰款。而因其在法律性質上不是罰款,所以執法行為又不能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在這種背景下,律師向各省份申請社會撫養費信息公開的舉動,無疑是一種公益性的倒逼力量。只是我們在關註這種信息公開揭開社會撫養費“冰山一角”的同時,更應當思考如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行政收費混亂的現狀。
  行政收費涉及對民間資源的汲取,最終的正當性存在於人民的同意。只有公民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授予行政機關收費的範圍、標準、程序、使用等等,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政府收費的衝動。因此,要將社會撫養費征收徹底納入法治軌道,就必須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以確保社會撫養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原標題:征收社會撫養費須尋求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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