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2月6日消息(南海網記者李曉梅)海南省政府日前印發《海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第一批便民服務措施》。在公佈的第一批17條便民措施中,滿足條件的非海南省戶籍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就地在海南申請換髮、補發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註。
  負責此條便民措施的部門是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根據公佈的便民措施,海口市戶籍人員的非海南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在海口市就學和就業的非海南戶籍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60周歲(含)以上,且在海南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就近在居住地申請護照、赴台出入境證件。在海南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就地申請換髮、補發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註。、
  據介紹,上述人員不包括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申辦要求請閱讀《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異地)通行證辦事指南》和《因私普通護照(異地)辦事指南》。如有疑問請咨詢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網址:http://www.hicrj.gov.cn/ELSNetAccept/index1.jsp。
  附件一: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異地)通行證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法定依據
  國務院《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註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辦理主體
  全省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條件
  1、海口市戶籍人員的非海口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2、非海口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3、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4、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髮、補發護照、大陸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註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代辦情形
  1、未滿16周歲;
  2、70周歲以上;
  3、應邀赴台由組團社代辦。
  4、已在省內申領了普通電子護照的申請人,2年內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定居類型除外),可委托他人代辦。
  主要申請材料
  1、海口市戶籍人員的非海口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申請大陸證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2、非海口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提交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見附件);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申請大陸證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材料。
  3、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申請大陸證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髮、補發護照、大陸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註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申請大陸證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其他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並貼一張正面免冠彩照;
  2、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
  3、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4、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6、提交單位意見:根據公通字[2003]13號的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臺灣提交所在單位意見(持國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7、委托他人申請的,須提交申請人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原件,身份證複印件及委托書,交驗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法定期限
  首次申請港澳通行證15個工作日;
  持有效港澳通行證申請簽註10個作日。
  承諾期限
  異地辦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於須轉戶籍所在地審批及存疑須函查的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完成。
  收費依據和標準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0元,簽註、加註、延期每項次20元,多次有效100元。{國家特價局、財政部 [1993]價費字164號}
  辦理部門
  海口市戶籍人員的非海南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在海口市就學或者就業的非海南戶籍人員及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到海口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在其暫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在我省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髮、補發大陸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註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在其暫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辦理人員
  全省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民警
  辦理時間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
  聯繫電話
  詳見“海南省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網”
  權力運行流程圖
  表格下載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表》
  《關於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國家報備人員)
  (表格下載詳見 “海南省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網”)
  監督電話
  0898- 68558856
  在線查詢
  辦證進度
  請登陸“海南省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網”  (原標題:非海南戶籍人員可異地辦理赴台出入境證件及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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